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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02、消防给水系统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03、消火栓系统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0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05、泡沫灭火系统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06、气体灭火系统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07、防排烟系统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08、防火分隔设施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09、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10、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11、消防通讯系统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12、消防电梯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13、灭火器配置检查;
14、大空间灭火系统检查与功能性试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第十条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5、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十三条 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